日本借地先取特权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90页(223字)

日本1996年《借地借房法》规定:(1)借地人就已届清偿期的最后二年份的地租等,在借地权人于土地上所有的建筑物上,有先取特权。(2)前款的先取特权,因地上权或土地租赁的登记而保存其效力。(3)第(1)款的先取特权,对其他权利有优先效力,但是,该先取特权后于共益费用、不动产保存及不动产工事的先取特权以及于地上权或土地租赁登记前登记的质权。(4)前三款规定,准用于转借地权人于土地上所有的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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