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农村金融制度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53页(376字)

泰国于1966年根据国王命令,成立专门办理农业信贷的专门银行——农业和农业合作银行。根据规定,该行目的是通过资金援助、帮助农民、农民协会和农业合作社发展生产和提高经营管理的能力。该行实行“三不交”政策,即不交存款准备金;不交税;不交利润。该行可同农机公司、厂商挂钩,要求其提供优质农业生产资料和新农具,由农行向农民发放相应的实物贷款。泰国农村金融机构还包括非银行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公共货栈。1979年,泰国政府正式颁布《投资促进法案》,明确规定,对投资在农产品加工等五个方面的外资给予优惠待遇。政府还颁布法令规定,所有商业银行吸收的存款,必须拿出13%发放农村贷款,发放不足的,一年一度将未放出的差额拨给农业和农业合作银行,作为其主要的信贷资金来源。商业银行的农业贷款期限一般为10年,利率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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