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冲绳振兴开发金融公库罚则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53页(394字)
日本1983年《冲绳振兴开发金融公库法》第38条规定,在依第34条第1项规定被要求提交报告而不提交或提交虚假报告,或者拒绝、妨碍、逃避该项规定的检查时,对有上述行为的公库负责人、或职员、受托金融机关负责人或职员,取得贷款的公司及其他法人的代表人、个人、公司及其他法人或个人的代理人、雇用人及其他从业人员,处10万日元以下的罚金。第39条规定,具有以下各号所列情形之一者,对有违反行为的公库负责人,处1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1)在依本法规定须经主管大臣认可或同意的场合,而未经认可或同意时;(2)违反依第5条第1项规定发布的政令,怠于登记时;(3)从事第19条第1项、第3项、第4项、第21条或附则第5条规定业务以外的业务时;(4)违反第28条第1项规定,运用业务上的剩余金时;(5)违反第28条第1项规定,在国库以外寄存业务上的现金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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