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地段明喊方式招标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20页(378字)
澳门1991年《空地用公开招标方式批给章程》第20条规定,地段在明喊方式公开招标时,按照有关招标大纲的规定得将之分为一幅或一批进行。第21条规定:(1)一幅或一批地段公开招标时,负责唱价的职员应将超过底价的首次出价以及续后每次出价及各该关系人予以记录。(2)最高的出价经该职员朗读三次后,再无人出更高之价时,明喊方式招标即作为宣告结束。(3)击锤系表示招标过程完结,并将地段给与出价最高的来投人以临时性投承。(4)招标大纲应指明每次出价之最低金额不应低于澳门币10万元。(5)明喊出价者倘非来投人本人时,必须备有足够权力的授权书,方得参加出价竞投。第22条规定:(1)有充分理由怀疑来投人中有不轨图谋情事时,政府或基于任何一人的请求,得将招标改期举行。(2)倘不符合上款所指的条件时,该项招标得宣布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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