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农事组合法人分配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68页(179字)
日本1993年《农业协同组合法》第2章规定:(1)让组合成员出资的农事组合法人,非于弥补损失并扣除准用的准备金之后,不得分配盈余。(2)盈余的分配,须按章程规定,按照组合成员利用农事组合法人事业的数量比例或组合成员从事其事业的程度,或者在不超过每年8成以内的、政令规定的比例范围内,按照已缴纳的出资额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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