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主义诉讼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706页(225字)
当事人主义诉讼的对称。指不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如何,法院依职权主持诉讼的进行,体现了法院对诉讼的干预和控制。在民事诉讼中既有当事人主义诉讼,也有职权主义诉讼,一般是以当事人主义诉讼为主,职权主义诉讼为辅。当事人主义诉讼是指依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实施诉讼行为的诉讼形式,起诉、撤诉、反诉、上诉、上告、抗告及和解等都是当事人主义诉讼的体现;送达、指定期日、裁定中止诉讼、裁定继续诉讼等则是职权主义诉讼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