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岳区根据地土地权属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84页(431字)
1945年3月25日太岳区参议会通过,同年4月15日太兵区行署公布《太岳区地权单行条例》,共7章36条。主要规定:(1)为确保全区人民土地所有权合法,可由政府举行土地验契登记;土地验契登记后,如地权发生变动的,须在一年内向当地政府申请重新税契登记。(2)凡公有土地,除有特别规定外,一般由当地县政府统一登记管理,其所有权属于边区政府。(3)凡叛国投敌的汉奸首要及全家附逆者,没收其全部土地,地权归公。其家属尚在抗日的,依本条例规定处理。(4)逃亡地主其土地未委托他人代为经营的,(5)地方对所管辖区域内的庙地社地,除法令另有规定者外,有使用及收益的权利。公有学田、社地、坟地、教会土地的地权按条例规定处理。(6)如荒地所有人不按有关规定自行开垦的,他人可依法自由开垦,但土地所有权仍属于原地主。土地开垦后,承垦人取得5年使用权。(7)凡隐匿不报,或以欺诈、威胁、侵占、霸占等非法手段取得土地所有权的,一律禁止。
上一篇:晋西北根据地荒地开垦立法
下一篇: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