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706页(572字)

辩论主义的对称,又称审问式。法庭审理阶段诉讼的进行、证据的调查以法院为主,不受当事人意向或主张拘束的一种混合式诉讼形式。职权主义是相对于当事人主义的另一种具有代表性的混合式诉讼形式。不论当事人是否声明陈述,法院皆可依职权收集证据;不论当事人申请的范围如何,法院甚至可以超越当事人申请的范围进行裁判。德国、法国等大陆法系国家多实行职权主义。所谓职权主义,就是对德、法等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用的刑事诉讼形式的一种理论概括。职权主义不同于当事人主义的主要特点是:①法庭对证据的调查始终以法官为主进行。法官亲自审问被告人,询问证人,出示物证、书证,对各种证据进行查对核实。法庭调查什么证据以及按照怎样的顺序调查等,均由法官决定,而不受当事人的意向或者主张的约束。检察官和辩护律师在得到法官允许后虽然也可以向证人发问,也可以出示物证、书证,但是,检察官和辩护律师的这类活动一般不会成为法庭调查的主要内容。②强调实质真实。刑事诉讼过程的各主要诉讼阶段都以实质真实为追求目标。③实行全案移送制度,即检察官向法院起诉时,将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连同起诉书一并移送法院,使法官在开庭审判前就能全面系统地了解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情况。④对证据的能力或资格,除用刑讯等非法手段取得的口供应予排除外,一般没有形式规则的限制。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