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110页(994字)

法国行政法院(见法国国家行政法院、法国地方行政法院、法国上诉行政法院)审理行政案件、裁决行政争议的制度。法国行政诉讼制度是世界最早建立的行政诉讼制度,它是欧洲大陆行政诉讼制度的典范,与英美行政诉讼制度有完全不同的体系和运作方式。其主要特点是:①行政诉讼案件由独立于普通法院系统之外的行政法院负责审理。这是法国行政诉讼的一个重要特点。在英美法系国家,一切诉讼,包括行政诉讼,均由普通法院审理,没有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而法国自上而下形成了独立的、完整的行政法院审判体系,专门受理相对人对行政行为不服的起诉案件。法国之所以会产生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是有其理论基础和深刻的历史背景的。从理论基础上看,主要是资产阶级的分权学说。18世纪法国启蒙运动思想家孟德斯鸠认为,在国家内部有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种权力,三者必须独立,由不同的机关行使,互相制衡,这样才能保障公民的自由。为了防止权力滥用和保障公民的自由,政府的组织必须根据分权原则,以权力制约权力,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当相互独立。当时的法学家认为,行政诉讼也是一种行政,要禁止司法干涉行政,也要禁止普通法院受理行政诉讼。因此,普通法院不能受理行政诉讼,而应在行政部门内部建立行政法院以解决行政争议。从法国的历史背景看,资产阶级革命发生后,和代表封建阶级利益的保守的法院产生了矛盾。政府为了充实力量、开拓财源,积极扶持资本主义的发展,制定了一系列的法令和措施。但当时的司法权主要掌握在保守、落后的封建贵族手中,他们为了封建阶级的利益,常常抵制进步法令,或以审判方式宣布某一法令为非法,这就在某种程度上干扰了行政权的行使。为了防止和摆脱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干扰,1790年的制宪会议通过决议,规定司法权与行政权永远分离,互不干涉。②行政审判适用独立的法律规则。行政法院在解决行政争议时,不适用解决私人相互间争议的民法规则,而是在这些规则之外,创立和适用一些独立的行政法规则。而英美法系国家行政诉讼所适用的法律规则,原则上与民事诉讼所适用的规则相同。③行政法院是对行政机关的全部行政活动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不仅是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这不同于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我国的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只能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见可诉性行政行为)不服提出起诉,而不能对行政法规、规章等抽象行政行为提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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