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农事组合法人事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67页(192字)

日本1993年《农业协同组合法》第2章之2农事组合法人中规定:(1)农事组合法人以通过谋求其组合成员在农业生产方面的协作、增进其共同利益为目的。(2)农事组合法人为法人。(3)农事组合法人可从事下列事业:有关农业公用设施的设置或农作业合作的事业;农业的经营及附带事业。(4)具有农事组合法人的组合成员资格的人,为农民中由章程规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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