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农业协同组合解散登记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67页(182字)

日本1993年《农业协同组合法》第4章中规定:(1)农业协同组合解散时,除因合并及破产、权利义务继承事由而解散的场合之外,须在主事务所所在地于2周以内,在从事务所所在地于3周以内,办理解散的登记。(2)组合的解散登记申请书,须附带证明解散事由的书面材料。(3)行政厅解散组合场合的解散登记,按该行政厅的嘱托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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