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农业协同组合变更登记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67页(227字)
日本1993年《农业协同组合法》第4章中规定:(1)农业协同组合因事务所或存续时间发生变更时,须在主事务所所在地于2周以内,办理变更的登记。(2)出资组合对出资总股数及已缴纳出资总额的变更登记,可在截至每事业年度最后一天为止,于事业年度结束后,在主事务所所在地4周以内办理。(3)出资组合变更登记申请,除附带变更证明书面材料,还须附带证明已按规定发出公告及催告、有关清偿、提供担保、办理信托的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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