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土地权属违法处罚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29页(352字)
新加坡1985年《土地权属法》第153条规定,下列任何人均构成违法行为,应被处以3000新元以下的罚款,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两者并罚:(1)利用欺诈行为促成任何权属证书或其他文书、有关土地登记中的任何登记或改动、消除、增补土地登记中或其他由登记员颁发的任何文书的欺诈性行为,或协助欺诈性行为人,或共同欺诈人;(2)对表明为登记员授权或颁发的文书或形式的欺诈性使用人,或协助欺诈性使用人,或共同欺诈使用人;(3)有意地欺骗由本法授权的任何人,使之要求有关土地或权属的注释与信息,或有关该土地提出登记或声明的任何文书的注释与信息;(4)欺诈性地从土地登记机构消除土地登记的任何部分或任何由登记员颁发的文书,或造成涂改、消除、损毁,或对文书作非法记录与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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