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756页(239字)

又称纵火狂,病理性纵火。这类人呈发作性的不能控制自己的放火冲动。其纵火动机是为了满足放火时的内心愉快体验。被烧物质多为价廉的草木。放火后不逃逸,而在一旁观看,兴奋欢呼。在司法实践和日常生活中,有相当一部分纵火癖者是在躁狂抑郁性精神病躁狂状态发作时实施纵火行为的。在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中,对单纯的纵火癖者实施的纵火行为,应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而对在躁狂抑郁性精神病之躁狂状态下继发的病理性纵火癖行为,应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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