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农作物区域风险计划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84页(208字)

美国1994年《联邦农业保险改革法》规定,农业生产者为提高保障水平,可以参加区域风险计划。区域风险计划担保产量是以一个县的平均产量为基准。如果县的实际产量低于担保产量,参加投保的每个生产者都可得到赔款,而不考虑单个农场的平均产量。生产者可以通过私人保险公司的代理机构购买区域风险计划保单。根据规定,承保的农作物仅限于大麦、燕麦、棉花、饲料、高粱、花生、大豆、小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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