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合作社建立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12页(1119字)

意大利法律规定:(1)凡抱有互助目的的企业均可组成无限责任合作社或有限责任合作社。无限责任合作社往往人数极少,社员之间互相信任。这一形式很不普遍。(2)合作社成立后如果社员人数减少到了法定人数以下,那么必须在一年内补足9人;如果一年内仍不足法定人数,应由合作社的监督机构宣布予以解散。处在特殊环境下或工作性质特殊的生产劳动合作社,社员人数可少于法定的25人,但不得少于9人,而且须经劳工和社会保障部批准。消费合作社在特殊情况下社员人数可少于50人。(3)不管何种合作社,在名称上必须注明是无限责任合作社,还是有限责任合作社。不抱有互助目的的企业不得以合作社命名。信贷合作社,即农村和手工业银行的成立,必须经国家银行“意大利银行”批准,并由该银行对它进行监督。(4)成立合作社,必须要有公证人签署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其内容应包括:社员的姓名,出生日期,出生地,现在住址,身份;合作社名称,社址;如果有分社,也应写明分社的地址;合作社的经营范围;是无限责任合作社,还是有限责任合作社;有限责任合作社,除合作社资产外,社员在合作社破产清算时,另外应负的责任;每个社员缴纳的股金,股金的名义价值;社员提供的贷款额和缴纳的实物;社员入社的条件、方式和时间;退社条件和开除条件;分配纯赢利的规定,分配纯赢利的最高百分比,剩余部分的用途;召开社员大会的形式(是否与法律规定有所不同);管委会成员人数、权限,其中何人对外代表合作社;监督委员会成员;合作社的期限。(5)合作社的章程即使与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分别成文,也应视其为具有法律效力文件的一部分或附件。合作社章程的修改应视为具有法律效力文件的修改。(6)如果建立合作社的章程中没有特殊规定,社员的股份和入社金应缴纳现金。凡缴纳实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者,所缴实物的风险由缴物社员本人承担。缴纳的实物须由法院委派1名专家进行估价,然后写出估价报告。(7)建立合作社的章程上承办它的公证人在20天之内到登记处进行登记。然后,该文件可保留30天,以便到企业登记处(现改为法院)登记。在此登记之后,合作社便具有法人地位;登记前,以合作社名义进行的各种活动,由社员集体负有无限的责任。(8)合作社成立后15天之内还应向当地商会申报。(9)以后每3个月,应向法院申报一次社员人数。(10)建立合作社的章程中除规定社员缴纳股金和入社费之外,还可以规定社员对合作社的其他缴纳义务,如必须向合作社交售农产品(合作社集体加工或出售),必须从合作社采购等;章程中应指明这些义务的内容、限期、形式、补偿办法以及完不成时应受到的制裁。这些对于合作社达到其建社目的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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