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683页(680字)

又称“证据的关联性”。证据与案件事实存在着客观联系的属性。证据之所以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是因为证据事实与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之间存在着客观联系,司法人员正是凭借这种客观联系,根据证据事实来证明案件事实。证据事实与案件事实的联系是多种多样的,有因果联系、非因果联系、条件上的联系、时间上的联系、空间上的联系、必然联系、偶然联系、直接联系、间接联系等。有的是从肯定方面与案件事实发生联系,如证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作案时间;有的是从否定方面与案件事实发生联系,如证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在犯罪现场。证据资料是否与案件事实有联系及有何种联系,这是审查判断证据必须查明的问题。与案件事实没有关联的证据资料,不能作为定案根据。在我国立法中,有某些关于证据相关性的原则性规定,如《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1款规定,证据必须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第156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时候,应当制止。

在西方国家刑事诉讼中,证据的相关性是指证据必须与案件的待证事实有关,能够证明案件的待证事实。证据的相关性是英美法系国家证据法中的重要内容。立法要求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必须与他的主张和争议事实绝对有关,与案件无关的应予排除,以限制法庭调查的范围,法庭采纳的证据必须具有相关性。大陆法系国家中也要求证据必须具有相关性。法官在组织法庭调查时,应明确指出待证事实,严格排除无关联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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