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动物贸易病理传递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056页(494字)

指《国际动物卫生法典》中的成员国应遵守关于国际间传递动物病理材料和生物制品的措施方面的规定。主要内容:(1)进口病理材料和生物制品应填写进口的条件并经进口国兽医行政部门特批。不符合条件的病理材料和生物制品应作退回或与包装物一起作消毒处理。(2)每次发运病理材料和生物制品时,发货人都要及时通知收货人,并说明产品的确切性质及其包装;寄出的包裹件数和辨认标记及号码;发送日期;运输方法。当货物没有按预期到达时,收货人应该及时通知本国兽医当局,并同时通知产地国家的发货人,以便及时采取必要的行动进行调查。(3)本法典规定,病理材料和生物制品的寄送应遵守国际邮政联盟制定的国际邮政公约有关易腐败生物制品所规定的包装的特殊规则。(4)本法典规定,对于大量寄送或打包的含致弱活菌或改良的弱毒苗,应采用杜绝外部污染的方法包装。(5)接收国应只允许接收附有兽用证书并说明是出口国监制的兽医用疫苗;凡按规定批准进口的疫苗,经检验证明疫苗和产地证书完全相符,则应允许入境;经检查发现兽医用疫苗有危害人和动物健康的可能性时,进口国的兽医当局应将其没收并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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