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动物贸易检疫证书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056页(517字)

指《国际动物卫生法典》中关于实行动物检疫卫生证书制度基本要求方面的规定。主要内容包括:(1)国际动物检疫卫生证书的起草应遵循以下步骤:列出应采取防治保护措施的疾病名录;列出对每一项疾病的卫生要求。(2)卫生证书用语应简明扼要,措辞妥当,避免造成对进口国要求的误解。(3)所有国际兽医证书上用一个官方印章或由出口国兽医权威指定的序号。(4)非官方兽医不能签署国际卫生证书。《国际动物卫生法典》第3部分规定了国际兽疫局批准的国际检疫证书格式。要求每一出口国(或地区)的兽医检疫机关须以批准格式为标准,对每批动物及其产品出具证书,否则进口国(或过境国)有权拒绝货物入境。《法典》中国际兽疫局批准通过的国际检疫证书格式包括:预防接种狂犬病疫苗的国际证书;家养或野生的、水牛、绵、山羊或等的动物卫生证书;进行国际贸易牛、水牛、、绵羊、山羊和猪等动物的精液的动物卫生证书;牛、水牛、马、绵羊、山羊或猪等家畜或禽类肉品的卫生证书;饲料用、工业用或医药用的动物产品卫生证书;马属动物卫生证书;禽类的动物卫生证书;初生雏、雏火鸡、其他新孵化禽类和孵化种蛋的动物卫生证书;的动物卫生证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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