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奶制品协议接受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044页(375字)
《国际奶制品协议》第8条最后条款中规定:(1)本协议由联合国政府成员国,联合国任一机构的政府成员国或欧洲经济共同体以签字或其他方式予以接受。(2)接受本协议的任一政府,可在接受之时对附于本协议的任一议定书持保留意见。此种保留意见尚有待于各参加国的首肯。(3)本协议应交存于关贸总协定大会总干事。总干事应迅速向每一参加国提供经核实的本协议的副本和有关每一政府接受本协议的通知书。用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拟就的本协议文本,均应具有同等效力。(4)接受本协议应意味终止1970年1月12日于日内瓦签订、于1970年5月14日对接受该协议的参加国发生效力的“某些奶制品协议”和1973年4月2日于日内瓦签订、于1979年4月14日对接受该决议的参加国发生效力的“奶脂议定书”。此项终止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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