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组织决策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030页(921字)

《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9条决策规定中规定:(1)WTO应当继续实行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通过协商一致制定决策的做法。除另有规定外,当用协商一致不能作出决定时,该议题应由投票决定。在部长级会议和在总理事会会议上,每一WTO成员方具有一票表决权。欧洲共同体行使其表决权时,其具有的表决权数应与欧共体成员国中已经是WTO成员方的数目相同。除非本协定和有关的多边贸易协议另有规定,部长级会议和总理事会的决定应以多数票的表决通过。(2)部长级会议和总理事会对本协定和多边贸易协议应具独有的解释权。至于对附件1中的多边贸易协议的解释,部长级会议和总理事会应在监督该协议执行情况的理事会建议的基础上行使此项权力。采纳一项解释的决定,应由成员方3/4的多数通过。本款不应当被用为损坏本协定第10条关于修改的各项决定。(3)在特殊情况下,部长级会议可以决定免除某成员方对本协定或任何多边贸易协议所承担的义务,除非本款另有规定外,这种决定必须获得成员方3/4的批准。涉及本协定的免除义务的请求应提交部长级会议考虑,并遵循制定决策协商一致的惯例。部长级会议应当确定一个为期不超过90天的限期来考虑此项请求。如果在限期内不能获得一致意见,任何准予免除义务的决定必须经过成员方3/4的同意。涉及附件1A、1B或1C中各项多边贸易协议及其附录的免除义务的请求,应先分别提请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或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在一定限期内予以考虑,这个限期应当不超过90天。限期届满时,有关理事会应向部长级会议提出报告。(4)部长级会议准予免除义务的决定,应当说明可以证明该决定正确的特殊情况、免除义务的条件和免除义务的终止日期。任何为期一年以上的免除义务,应在准予免除后不迟于一年时由部长级会议加以检查,此后每年一次,直至免除终止。在每次检查时,部长级会议应审查免除义务所据此的特殊情况是否仍然存在,以及对准予免除义务所附的条件是否已得到履行。部长级会议在每年检查的基础上对该项免除义务可以延长、修改或终止。(5)对任一多种单项贸易协议下的决定,包括关于解释和免除义务的任何决定,应按照该协议所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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