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根廷土地税收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13页(358字)

根据阿根廷第11683号法律、1988年23549号法律和省级征税法典规定,对土地主要征收城市财产税和乡村财产税。城市财产税可由各省及市征收,以城市土地及土地上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以每片不动产的地籍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地籍价格一般低于市场价格,每年要重新计算一次。各省、市法律规定的税率不同,首都为0.1-1.1%的累进税率;有的省为0.4%的比例税率;对未改良的土地,可确定较高税率。可以免征城市财产税的有:工业促进法规定的、政府拥有的不动产;用于体育、社会福利、文化与科学活动的不动产;纳税人在城市或近郊拥有的不动产并为私人居住而价值又不超过该省所允许的最高个人家庭住宅的价值等。法律规定:乡村财产税可由省征收,征收方法自行确定,税率有比例率和累进税率两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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