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奶制品理事会委员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044页(650字)

《国际奶制品协议》第7条规定,国际奶制品理事会:(1)应分别设立①一委员会,以便执行为履行“某些奶粉议定书”的各项规定所必需的全部职责;②一委员会,以便执行为履行“奶脂议定书”的各项规定所必需的全部职责;③一委员会,以便执行为履行“某些奶酪议定书”的各项规定所必需的全部职责。每一委员会应由有关议定书全体参加国的代表组成。各委员会应由关贸总协定秘书处提供服务。它们应就行使其职责问题向理事会提交报告。(2)该理事会应作出必要安排,以确定用何种方式按照本协议第3条规定通报情况,从而①考虑到每一其他奶制品的国际贸易价格的变化会影响本议定书所涉及的产品的贸易,“某些奶制品议定书委员会”可经常重新审议本议定书所涉及的产品的国际市场状况和变化,以及各参加国履行本议定书各项规定的情况;②考虑到每一其他奶制品的国际贸易价格的变化会影响本议定书所涉及的产品的贸易,“奶脂议定书委员会”可经常重新审议本议定书所涉及的产品的国际市场状况和变化,以及各参加国履行本议定书各项规定的情况;③考虑到每一其他奶制品的国际贸易价格的变化会影响本议定书所涉及的产品的国际市场状况和变化,以及各参加国履行本议定书各项规定的情况。(3)每一委员会通常应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然而,每一委员会主席可自行或应任一参加国之要求召集该委员会特别会议。(4)每一委员会应根据一致意见作出决议。如该委员会无一成员对接受某一提案正式提出异议,则该委员会应视为对提交它审议的问题业已形成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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