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奶制品理事会执行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044页(445字)
《国际奶制品协议》第7条本协议之执行中规定,国际奶制品理事会:(1)应在关贸总协定组织机构内下设国际奶制品理事会。该理事会应由本协议全体参加国的代表组成,执行为履行本协议各项规定所必须的一切职责。该理事会应由关贸总协定秘书处提供服务。该理事会应制订其议事规则。(2)例会和特别会议:该理事会通常应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然而,主席可自行或者应依照本条第2款(1)项规定而设立的委员会之要求,召集特别会议,或应本协议一参加国之要求,召集特别会议。(3)决议:该理事会应根据一致意见作出决议。如果理事会无一成员对接受某一提案正式提出异议,则该理事会应视为对提交它审议的问题业已形成决议。(4)与其他组织之合作:该理事会应做出凡属适宜的一切安排,以便于同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进行磋商和合作。(5)接纳观察员:①该理事会可邀请非参加国派代表以观察员身份列席任何会议;②该理事会亦可邀请本条第1款(4)项所述及的任何一个组织以观察员身份列席任何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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