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粮食风险补贴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22页(258字)

国务院1998年《粮食收购条例》规定,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及时、足额拨补资金,用于下列补贴:(1)省级储备粮食的利息、费用补贴;(2)粮食收储企业因敞开收购农民的余粮,致使经营周转粮食库存增加、流转费用提高,又不能通过顺价出售予以弥补的超正常库存粮食的利息、费用补贴。条例还规定,财政部门未按照国家关于粮食风险基金管理的规定及时、足额拨补资金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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