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战时地籍整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73页(292字)

1943年12月国民政府行政院公布《兴办建设事业地区地籍整理办法》。共5条。主要规定:(1)本办法所称建设地区是指,因兴办水利工程受益的地区;铁路公路沿线重要场站附近地区;民用航空场站附近地区;因新辟航路,沿线重要码头附近地区;因兴办重要工厂或矿厂,预期其附近人口剧增的地区;其他因兴办公共建设事业预期土地增值的地区。(2)建设地区地籍整理,应在建设工程完成前,由省地政主管机关设置地籍整理办事处办理。(3)建设地区的地籍测量,在可能情形下,可由建设事业主办机关在办理工程测量时同时完成,将其成果交由地政机关办理土地登记及规定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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