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244页(450字)

又称拘票或拘传票。司法机关强制被拘传人到案的诉讼文书。各国刑事诉讼法均规定拘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应用拘传票,在拘传票上必须写明被拘传人姓名、罪名或案由、拘传的原因、应押到的场所等。拘传票应由签发官员签名或盖章。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1条规定了送达传票、通知书的具体要求。在侦查中有权签发拘传通知书的机关有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实践中监狱侦查的案件一般不需要采取拘传措施,因而也不需要签发拘传通知书)。在侦查实践中,有的机关制作拘传证而不另用拘传通知书。如人民检察院使用填空式的拘传证一纸两联,其中一联为存根。拘传证的主要内容有:检察机关的名称、文书标题、字号、被拘传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住址、被拘传原因、批准人、执行人、填发人、填发时间等。这些内容大都载入存根联,而正联内容则重点写明拘传的法律根据、执行拘传人员姓名、被拘传人姓名、签发拘传证的检察长姓名、时期及院印等。拘传证正联向被拘传人宣布后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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