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内瑞拉土改信贷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11页(661字)
委内瑞拉《土地改革法》第109条规定,为了土改的目的,农业信贷服务将由国家组织,使之优先满足中、小农业生产者和农业合作社的信贷需求。第111条规定,提供和管理本法所述的信贷,受有关条例规定的监督信贷原则和准则的指导。在建立全面贯彻监督所必要的组织时,将执行一种允许逐步采用监督信贷的体制。第112条规定,农业信贷服务将受下述准则指导:(1)中、小农业生产者,不管是否是按本法赠与的受益者,都有权接受这些信贷;(2)信贷分个人和集体的、集体信贷是指按本节中第113条的规定批给合作社或农业借贷者协会的信贷;(3)应该及时提供这些信贷,期限应与生产经营能力和有利的投资活动相协议协调,以便实现其特别的宗旨,如果是小生产者,上述信贷的年息不能大于3%;(4)信贷将满足下述需要:用于支付农家生活开支,获得小牲口和家禽、种子、肥料、杀虫剂、杀菌剂、备土、播种、中耕、收获、保险和小修理的会计年度信贷;用于支付家庭生活中紧急的、无法推迟开支的补充信贷。补充信贷额将视申请者的需要和支付能力确定;用于获得机器、用具、耕具和耕畜的畜肥、生产或繁殖的动产改良信贷;用于产品的收益、保存、加工的信贷和用于改进产品质量业务的信贷;向那些由于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原因或超意志力的原因未能偿还债务的人提供复兴贷款;用于持久性改善的信贷,如建住房、地窖、棚屋;修路、排水、保护资源、植树造林、种植果树和其他常年果树和其他常年果木;建栅栏、水塘和水井;播种人工牧草等;任何其他农牧生产所必需的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