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566页(873字)

基于一定的法律关系,当事人的一方对对方在诉讼上提出的请求。诉讼请求既是原告起诉的必要条件,又是原告发动诉讼的目的。在行政诉讼中,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同于民事诉讼中的诉讼请求,它不是要求法院判令对方履行什么实体义务,而是要求法院判决撤销或变更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只是在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而又造成其合法权益损害时,才请求行政机关予以赔偿。因此,行政诉讼中的诉讼请求,第一,以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为前提,即只能是法律规定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其不服,才能向法院起诉,也才能提出诉讼请求。至于《行政诉讼法》第11条最后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是指除前款八项规定之外的行政案件,行政诉讼法虽未如前款列举出具体内容,但是如果行政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其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当然也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第二,以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和侵权为条件。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不应作为而作为的有违法,应该作为而不作为的也有违法,前者违法有可能侵犯行为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后者的违法也有可能侵犯行为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只不过前者的侵犯是积极性的,后者的侵犯是消极性的。只要具体行政行为存在违法和侵权的事实,对方当事人就可以提出诉讼请求,也只有在这样的条件下,原告才能在诉讼中提出诉讼请求。第三,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可能或已经受到损害的客观事实为基础。诉讼请求属于诉讼中的权利请求,或者说是依法维护其权益的请求,这种请求是基于权益受到损害或可能受到损害而产生的,行政诉讼中的诉讼请求也是如此。在行政诉讼中,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原告只要求法院予以撤销的,其诉讼请求是被告不得为此种行为,防止自己的权益遭受侵犯;原告要求法院予以撤销并同时要求赔偿的,其诉讼请求是两种不相同的请求:原告要求法院判决被告履行某种行政行为的,诉讼请求是被告应为的行政行为;被告不作为行为对其已造成损失的,其诉讼请求则同时包括损害赔偿请求或仅为损害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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