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566页(1535字)

诉是由行政法律、法规和行政诉讼法所确立的一项法律制度。行政法律、法规规定,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见可诉性行政行为),如行政相对方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以及双方当事人进行诉讼的程序。行政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有关规定相结合,构成行政诉讼中的诉的制度。这种结合是原则意义上的结合,即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基础上的结合。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既要作出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以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同时又不得侵犯行政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对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诉诸法院,形成诉讼,双方当事人都应用诉的制度从事诉讼活动,维护自己的主张,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判。因此,行政诉讼中的诉,是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

行政诉讼中的诉,是民主性的法律制度。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行为,与行为相对方的关系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二者的地位是不平等的。但是,因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关系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而行政法律关系必须符合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才能成立。如果具体行政行为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因而侵犯了行为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有权依法要求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以求司法对其合法权益的保障。因此,行政诉讼中的诉,是基于行政管理的民主性,具体行政行为的可争议性,以及司法上的保障性而建立的,具有诉讼意义的民主性的法律制度。

行政诉讼中的诉,是司法性监督的法律制度。诉的制度是当事人将争议诉诸法院并进行诉讼活动的制度,民事诉讼中的诉是如此,行政诉讼中的诉也是如此。但是,行政诉讼中的诉,发生争议的是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与违法之争,而不是一般的权利义务之争,这是其一。其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以权力确定相对方承担义务或接受制裁的行为,其行为是否合法,在诉讼中需要通过一系列的诉讼活动来加以证明,或证明为合法,或证明为违法,而不是证明某种权利存在或不存在。其三,双方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对争议作出裁判,在于确认具体行政行为为合法还是违法。行政诉讼中的诉,是当事人将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提交司法监督审查的法律制度。

行政诉讼中的诉,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免受侵犯的法律制度。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仅不会侵犯行为相对方的合法权益,而且会更广泛地维护人民和社会的利益。但是,不是任何具体行政行为都是合法的,有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某种主客观因素而违法,以致侵犯行为相对方的合法权益。这种情况不仅客观上是可能的,而且事实上也是存在的。当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侵犯其相对方的合法权益时,受侵害者就要要求司法救济,法律上就要为其提供保护,使其能运用法律上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免受违法行政行为的侵害。因此,行政诉讼中的诉,正是基于这种客观需要建立的、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免受侵犯的保护性的法律制度。

行政诉讼中的诉,是由特定形式的三要素构成的法律制度。一是特定的被告,即只能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当被告。二是特定的诉讼标的,即由具体行政行为所发生的一定行政法律关系为诉讼标的。三是特定的诉讼理由,即只能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事实和以违法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事实为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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