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565页(793字)

行政诉讼的基本制度之一。确定行政诉讼法律文书执行程序和措施的制度。行政诉讼的执行制度,是以法定的执行权为基础建立的制度。其内容涉及执行的根据,执行的机构,执行的程序和措施。其功能是实施法律文书,实现权利人的权利。行政诉讼中的执行与民事诉讼中的执行,在以物和行为为执行对象上有其共同点,因而这两种执行制度具有一定的共通性,但是行政诉讼中的执行制度又有如下特点:第一,在其建立的基础上,不仅有司法执行权,有的还有行政执行权。对于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作为当事人一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拒不履行的,作为当事人一方的行政机关有执行权,也可以自己依法执行,不必一定要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由行政机关执行的,其根据虽然是人民法院的判决,但行使执行权的是行政机关,予以执行的程序是行政执行程序,因而在这种情况下的执行制度,是以行政执行权为基础所建立的制度。第二,在执行措施上,因执行机关不同,执行的程序不同,执行所采用的措施也不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被申请执行人,判决由行政机关执行的,执行应采用行政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强制措施;判决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执行时原则上采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行政机关为被申请执行人的,判决只能由人民法院执行,执行时适用《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第三,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采取的措施,法律作了特别规定。比如,行政机关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从期满之日起,按日处以50元至100元的罚款;对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第四,在执行制度中,确定司法建议是执行的特定措施。行政诉讼执行中的司法建议不同于其他情况下的司法建议,其特点有二:一是司法建议可向不同的机关提出;二是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按有关规定对问题处理后,应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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