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城市地位等则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69页(281字)
民国政府《城市地地位等则调查规则》规定:(1)京城、省城、县城及其附郭地、市镇地按本规则调查每起地价,编列地位等则。所称地价系指同一状况土地的平均租赁价格及买卖价格。(2)城市地位等则,可按各起地每方丈地价,依照本规则要求区分。(3)调查每方丈的地价时,可按本规则规定方法进行。(4)调查城市地价时,应征集地方官公署或精通土地事情的介绍人的意见,作为参考。(5)标准地地价调查完成后,应按规定制成标准地查报书。(6)各城市地全部调查结束后,应制成城市地地位等则表、地位等则调查簿、地位等则图,以便计算地价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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