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西哥土改用地征用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88页(404字)

墨西哥1971年《土地改革法》第203条规定,位于申请土地的居民点人口最稠密地方方园7公里以内的所有庄园的土地,将被征用以用于本法规定的分配或扩大村社土地的目的。第204条规定,联邦、州或市所拥有的地产将被征用,以用于分配或扩大村社土地,或用于新建居民点。国家未开垦的土地和一般说来属于联邦的农村土地,都将按照本法用于组成或扩大村社,或新建村社居民点。这些土地将不得用于垦殖,不得进行昂贵或免费的转让,也不能因有了占有的指示或报告而得到,所有这些土地将在严格按照需要的情况下,只能用于公共利益和联邦、州或市的工程或公用事业的目的。禁止垦殖私人地产。第205条规定,土地的分配应首先在被征用的土地中土质最好和离申请土地的居民点最近的地方开始落实。第206条规定,当处于相同条件的两块或两块以上的地产可供征用时,将根据其土地的面积和质量按比例征用,以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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