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管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032页(603字)
《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16条其他规定中规定:(1)除非本协定或多边贸易协议另有规定外,WTO应受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缔约方以及在该总协定框架内设立的各个机构所执行的决议、程序和惯例的指导。(2)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秘书处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应成为WTO的秘书处,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缔约方的总干事,直到部长级会议根据本协定第6条第2款的规定已指派一名总干事时为止,应担任WTO的总干事。(3)当本协定的某项规定与多边贸易协议的某项规定发生冲突时,在冲突范围内,本协定的规定应具有优先效力。(4)每一成员方应保证其法律、规章和行政程序与附加于本协定的各项协议所规定的义务相一致。(5)对本协定的任何条款不得有保留。对各项多边贸易协议的任何条款的保留只可在这些协议规定的范围内作出。对某项多种单项贸易协议的某项条款的保留,应按照该协议的规定办理。(6)本协定应当按照联合国宪章第102条的规定予以登记。完成于1994年4月15日,仅此一份,以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撰写,每种文本均为正式文本。注释:在本协定和多边贸易协议中所用的术语“国家”或“各个国家”,应理解为包括WTO的任何独立关税区成员方。就WTO的独立关税区成员方而言,若本协定和多边贸易协议中的某个措辞是用术语“国家的”,则该措辞应被解释为与该关税区有关,另有具体规定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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