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水资源开发管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19页(503字)
二次世界大战后,法国建立了专门的和自治的水资源开发机构,并通过立法使其规范化和法制管理化。目前,中央级的水资源开发管理由国营法国电力公司负责,其公司委员会委员,由工业商业部长任命。公司经营上有财政主权,在技术和商业上是独立。其资本和投资费用及经营亏损全部由国家负责,获得的利润则存入国家电力发展基金。地方级的水资源开发管理由大区半国有化公司、公共联合股份公司、半官方公司负责。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区半国有化公司主要负责修建和管理运用有效益的水利工程。该公司要与国家签订许可协议,期限为75年,公司可代替农业部长执行流域水资源和农业进行管理的职权。公共联合股份公司负责管理法国、瑞士边界和海之间的罗纳河的开发水电、航运、灌溉和其他农业用水,公司寿命为99年,管理许可期限延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经理部主席由国家立法委员会任命。半官方公司主要从事区的农业经营管理,利用灌溉和供水来发展丘陵区,消除地区差异。公司经理部董事长、部经理、董事的任命都必须经过财政部长、内政部长和农业部长的批准有效。公司寿命为99年,管理许可证有效期为75年,到期可再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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