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水开发利用目标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19页(444字)
法国1992年《水法》第5条规定,在一级子流域或一个覆盖了一个水文单元的子流域或一个含水层系统中,水开发和管理规划应当提出广泛利用的目标,如地表水水资源、地下水资源和水生态系统的水量水质保护和增值,以及湿地保护,以满足第1条中列出的原则。它的范围应当由第3条中提到的总体规划来确定;如果仍然没法确定,由国家代表在咨询后或根据地区机构的建议及咨询流域委员会后决定。应当由国家代表建立一个地方水委员会,以便起草、修正和监督水开发和管理规划的执行。该委员会应按以下方式组成:50%为地方当局的代表和地方公有企业的代表;委员会的主席在这两家代表中选举产生;25%为相关用户、沿河土地所有者、专业协会和组织的代表。这些协会必须在堤防水委员会成立之前已至少合法存在5年,并且在它们的章程中保护第1条所有或部分原则的宗旨;25%为国家代表和中央公有公司的代表。上述水开发和管理规划必须有水资源和水生环境状况的记录资料;它还应当列出前水资源的不同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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