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河川养护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93页(301字)
台湾《河川管理规则》第4章河川安全的检查与养护中规定,为保护河防安全,禁止在河川行水区域或出口处养蚵,或建造鱼场;禁止河川行水区域或堤防预定线上建设工厂、房屋等;禁止在行水区域内种植高度超过50公分的农作物;禁止在河川行水区域弃置或掩埋垃圾。本章还规定,经许可在行水区域流放竹、木、竹排筏、小舟或其他流放物的,应由申请人沿途监视,以免冲击河岸及河防建造物,如有损害,应负回复原状或赔偿责任。河床内所建设水管、油管、气管、电缆及其他埋设物的顶高不得高于河底。县市管理机关应视实际需要设置河川巡防人员或河川驻卫警察,负责河川巡防及危害河防安全事件的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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