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大区水机构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30页(235字)

根据法国水法律规定,设立大区水资源管理机构。法国全国划分为21个大区,根据规定,水资源管理机构包括:(1)大区长官,其主要责任是,以中央政府代表身份,在水利技术委员会帮助下,协调本地区领导小组工作。(2)水利技术委员会,由大区长官任主席,负责促进、加强和协调所从事的研究工作,管理本行政区水资源现代化和合理化计划的运用。(3)大区领导小组,组成中央政府行政管理的地区办事处,其任务是指导、协调和监督水利技术委员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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