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水域扩建批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75页(610字)
德国1998年《水管理法》第31条规定,如果不与公共健康的重要理由相对立,处在自然状态或接近自然状态的水域应该维持原状,非自然状态的水域,应尽可能使其回到自然状态。这些理由可能是水力利用。水域或沿岸的建立、清除或重要改建,需要实施计划制定审理程序。审理程序要符合环境监测法的要求。用于防洪水的塘和堤坝的建设视同扩建。如果水域只在限定的时间内存在,而且未造成明显的不利变化,则不适用第1款。在下列情况下,无需实施计划制定审理程序,也可以批准扩建:(1)意义不大的扩建,特别是对池塘接近自然的扩建,小的改建如清除水溪和水沟的堵塞;(2)计划对环境监测法第2条第1款第2项所指的保护物种没有明显的不利影响。扩建部分包括必要的辅助措施,它们是分段分级进行的,适合的部分可以批准。在依据第2款的计划制定审理程序中,或在依据第3款的批准审理程序中,相应的适用第9.1条。在扩建中,要保留自然景观,对自然的水流不要作重要的更改,要保护自然的共栖群体,要避免水域自然状况的明显不利变化。在审理程序中,要对扩建措施的种类和范围以及设备作出规定。要对防止损失的措施作出规定。如果扩建对公共健康产生不利影响,特别是洪水危害和破坏自然景观,已制定计划的决议或批准可以取消。如果计划中的扩建延伸到受几个州的管辖的某一水域,各州对扩建的计划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联邦受参与州的委托要在州之间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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