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水权登记收费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92页(218字)

台湾《水利法》第90条规定,主管机关办理水权登记,得视实际需要向申请人征收登记费、其收费标准,由省(市)主管机关拟订,报请当局主管机关核定公告之。台湾《水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规定,本法第90条所称登记费,系指向水权登记申请人收取水权登记之费。所称水权状费,系指向水权登记申请人收取制作水权状之费。所谓复勘费,系指向水权登记申请人或异议人,收取复勘或复勘所需之舟车旅费及试验鉴定等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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