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禁则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45页(205字)
中国2002年《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18条规定,禁止下列行为:(1)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转让给非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或者个人;(2)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用于与人工影响天气无关的活动;(3)使用年检不合格、超过有效期或者报废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之间需要转让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的,应当报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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