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农机技术机构盈亏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37页(245字)

日本1993年《生物系特定产业技术研究推进机构法》第36条规定:(1)机构在每年度的盈亏计算中若出现了盈利,应该将该部分资金弥补上一年度转入的亏损,若还有剩余,则应将剩余部分作为基金处理。(2)民间研究促进业务的核算,预留够上一项规定的部分,若还有剩余,在征得农林水产大臣的同意后,机构可以把剩余部分,按投资额的多少派发给投资者。(3)机构在每年度的盈亏计算中若出现了亏损,应从前项的基金中支抵。若还不够,就将这部分不足额作为亏损额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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