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农机技术机构监督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37页(284字)

日本1993年《生物系特定产业技术研究推进机构法》第42条规定:(1)机构由主务大臣监督。(2)为了使本法或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得以顺利实施,主务大臣认为有必要时,可发布有关机构业务监督方面的命令。第43条规定:(1)为了使本法或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得以顺利实施,主务大臣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机构写出有关业务和财产状况的报告,或者派人深入到办事处和其他工作场所,了解工作情况,检查账簿、文件和其他必要的物品。(2)根据前项规定,执行检查任务时,工作人员必须携带和出示身份证明。(3)第1项规定的深入检查,不能理解为犯罪搜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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