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长官官房国土事务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16页(349字)

日本《国土厅设置法》第4条规定,长官官房关于国土厅所管事务,管理如下事务:(1)关于机密。(2)关于职员的职位、任免、薪金、身份保障、惩罚、服务及其他人事和教育以及训练事项。(3)保管长官的官印和厅公章。(4)关于国土厅的机构和定员。(5)收发、编辑和保管公文文件。(6)关于经费及收入的预、决算和会议以及会计的监察。(7)管理行政财产和物品。(8)关于职员的卫生、医疗及其他福利保健。(9)实行所管行政的考查。(10)关于宣传报道。(11)关于法令案的审查和厅务的综合调整。(12)计划、制定和推进有关长期的水的供求的综合性的而且基本的政策和计划。(13)关于根据本法所列法律(包括根据这些法律制定的命令)就属于内阁总理大臣权限的事项进行辅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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