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农地保存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13页(396字)

关于农家分得的农地限制行为及采取管理措施的规定。韩国《农地改革法》规定:分得的农地以分得农家的代表者的名义注册作为家产相承续。对分得的农地,限制买卖、赠与;限制将农地作为抵押权、地上权、先取特权及其他担保权的设定。偿还结束时,进行该农地的所有权移转登记。该法规定:一切农地均不得为租佃、租借或委托经营等行为。分得农地者无正当理由拒不交纳偿还金时,依《国税征收法》滞纳处分之例执行。该法规定:为了农业经营的效率化及合法化,政府可随时采取改良、交换、分合、整理农地或变更用途等适当措施。农家可经由所在地农地委员会向政府申请上述措施。该法还规定:在本法施行后,对此法规定以拒绝、欺骗或违反者,可无偿没收其农地或令其丧失农地的耕作权并处以100万元以下的罚金;代理人、代表者或使用人犯有上述行为时,对其行为者处以1年以下徒刑或处以50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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