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诉讼费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329页(789字)
民事诉讼当事人在进行诉讼过程中实际需要支出的并依法律规定应当向法院交纳的费用,亦可称实际支出费用。它和案件受理费共同构成诉讼费用,所不同的是其他诉讼费用的数额在诉讼进行之前是无法确定的,它只能根据案件的实际需要和支出情况加以计算确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我国诉讼费用中的其他诉讼费用包括以下几部分:
(1)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当地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除外)。勘验费是法院在民事诉讼中根据诉讼的需要,对与案件有关的现场、物品进行勘验时支出的费用。鉴定费是法院在民事诉讼中,根据诉讼的需要,聘请专门机关、专门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标的物、书证或物证进行科学鉴定所支出的费用。公告费是法院进行公告寻找、传唤当事人,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公告破产事宜,公示催告中进行公告所支出的费用。翻译费是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为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当事人或外国当事人提供翻译所支出的费用。
(2)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出庭的交通费用、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
(3)采取诉讼保全措施过程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4)执行法律文书过程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
其他诉讼费用的数额按实际支出的情况确定。它既可以在诉讼开始前由法院按案件的情况决定让当事人预交,也可以先由法院垫付,在案件审理或执行终结后由当事人支付。但最终其他诉讼费用的负担和案件受理费一样,都是以“败诉方当事人负担”为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