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色列1959年水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71页(360字)

以色列1959年颁布《水法》对其适用范围、用水管理、水权、水费、定额、管理机构、水质管理,违法处罚作出规定。其中规定,一切水资源均属公共财产。在国家的控制之下,旨在为人民的需要和国家的发展服务。国家水资源管理部门对水资源拥有控制转让权和变更许可权。根据《水法》授权,达哈尔咨询公司是国家指定的专门为水资源控制计划的机构,并承担海外咨询业务,该公司既是政府规划机构,又是股份公司。关于优先权,《水法》规定,自法律生效之日,或者是在法律生效一年以内,对于提出或已供水的人来说,其用水宽限期为90天。关于使用权,《水法》规定,生产执照是用水的主要证件,使用期为1年,之后由水资源管理部门重新发照。对使用水,国家水利专员可以规定必要的条件,以节约水源,改善管理和提高用水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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