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色列水资源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71页(376字)
进入20世纪80年代、90年代,以色列进一步严格用水法律,加强了加利利湖地表水资源和其他地下水资源的利用和管理。根据新《水法》规定,农业部每年都应对加利利湖水的使用,规定一个最低水位线,一旦库存水位线接近所规定的最低水位线,即停止供水。任何人不得擅自修库、打井。《水法》还规定,国家实行水资源分配配额制度,用水配额中85%以内实行平价,另外15%实行加价,配额以外用水实行高价,水价可上涨2-10倍,有效地控制用水量。国家推行节水灌溉制度,要求用水单位要精确控制灌溉时间、位置和用水量,并加强生产组织配合,提高灌溉效率。《水法》中还对城市污水处理用于灌溉和适度开发地下水作出规定。规定,地下水原则上不允许开采。为避免海水渗入,每年开采量与补给量应做到基本平衡,防止地下水位下降、水质恶化和土地盐渍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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