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尼亚农田改变用途收费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39页(273字)

尼亚1974年《土地资源法》第54条规定:(1)社会主义单位用户要把因农田永久或临时用于非农业种植业生产而需按附件三规定的收费标准支付的款项,包括在准备施工的投资工程或生产工程的造价内。(2)收费标准因农田使用类型和质量不同而有所不同。第55条规定,为非林业生产进行施工而必须永久或临时占用林业生产用地的投资工程或生产工程的社会主义单位用户,把必须按附件五规定的收费标准支付的款项包括在这些工程的造价内。第56条规定,收费标准规定的收费就是保护税以及作为赔偿应支付给农田或林地占有者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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