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480页(460字)

英美契约法上的一种补救之诉。一方当事人违反契约,他方当事人请求给予损害赔偿之诉。一方当事人是部分违约,还是全部违约,在所不问,只要是有违约之事实,对方当事人即可以要求违约之损害赔偿。一方当事人之违约,是否造成对方当事人有实际上的损失,在起诉时也在所不问。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契约即使已经解除,只要存在过违约事实,也可以提起此种之诉。违约损害赔偿之诉,不同于契约本身权利义务之争的诉,即不是因契约关系发生、变更、消灭之争或者是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事实之争的诉,而是违约事实之诉。此种诉之成立要件,主要是有违约事实。对这种违约损害之赔偿,并非以实际损失为原则,而是以求得补偿为原则,因此,其赔偿范围,一是因违约自然发生的损失,二是在双方订立契约时可以预见到的及合理情况下的损失。一方当事人的违约,并不一定就给对方当事人造成实际上的损失,这是实践中往往存在的客观事实,但这并不免除违约者的责任,违约者仍应给予对方当事人一定的金钱补偿,即使是支付少量的,也是表示对其违约的一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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